农村低保及农村五保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8-10-16 15:10:53

(一)农村低保“按标施保”政策

1、申请条件: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13]1号)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恩施州政办发[2016]13号文件规定,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人/年。我根据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核算,按五个档次进行补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0-600之间的,按270元/人/月补助;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601-1200之间的,按220元/人/月补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201-1800之间的,按170元/人/月补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801-2400之间的,按120元/人/月补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401-3200之间的,按70元/人/月补差。

2、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公开的程序办理,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佐证资料。

3、问题处理建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干部的近亲属享受低保问题。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干部的近亲属享受低保必须进行备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210号);二是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

2)有小轿车、工商营业执照、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家庭享受低保问题。根据《州民政局关于运用大数据监督检查民政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有关问题认定的指导意见》(恩施州民政发[2016]6号)文件精神,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拥有残疾人代步车、用于生产的三轮车、小型农机具等情况的,只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纯收入没有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低保。对拥有小轿车等消费性小汽车的,则不应享受低保。对于拥有经营性车辆、大型农机具的,按县市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财产状况规定进行重点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于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核算收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超过保障标准的予以取消。(对象在申请过程中,故意隐瞒家庭财产和收入的,视为骗取低保)

3)死亡人员吃低保问题。根据《州民政局关于运用大数据监督检查民政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有关问题认定的指导意见》(恩施州民政发[2016]6号)文件精神,“只要没有优亲厚友、恶意骗保的,本着有利于改善群众生活的原则,对已发放的低保金不作追缴”。低保对象死亡后领取低保金三个月以上的,由实际领取人退回。

(二)农村五保政策 

1、申请条件:《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恩施州政办发[2016]13号、34号文件规定,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5100元/人/年。

2、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公开的程序办理,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佐证资料。

3、问题处理建议

死亡人员吃五保问题。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丧葬费用”,死亡五保人员领取供养金未超过一年的,根据其实际领取金额在丧葬费中一次性扣除。死亡五保人员领取供养金超过一年的,领取金额一年以上部分,由领取人退回,且再不补助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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