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11-28 11:11:13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17〕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3日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地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市县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绩效开展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等指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上述分配因素,确定市县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每年分配补助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对于中央补助资金,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30日内,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分配方案,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于省级补助资金,在下达当年全部中央资金后15日内,省财政厅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十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档案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的建档立卡情况、销号制管理情况。


  (二)资金安排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补助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


  (三)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具体措施等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等情况。


  (五)违纪违规行为:主要统计市县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被查出、被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计划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格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村、镇、县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贸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蓝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5〕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