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8-11-28 11:11:54

  一、政策依据(2017年)


  国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省:


  1.《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27号);


  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


  5.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2号);


  6.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履职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6〕22号);


  7.省社会救助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手册》的通知(鄂社救办函〔2017〕6号)。


  州:


  1.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6〕5号);


  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恩施州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17〕13号);


  3.州民政局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恩施州调查队关于印发《恩施州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民政发〔2016〕6号);


  4.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手册》的函(恩施州民政函〔2017〕44号)。


  二、政策享受对象范围、标准、申请流程及资金发放方式


  (一)对象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年(月)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州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符合《恩施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具有恩施州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低保对象没有性别、民族、职业等方面的限制。


  (二)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2017年480元/人˙月;2018年560元/人˙月。


  2.农村低保:2017年3500元/人˙年;2018年,4200元/人˙年(我县按照家庭收入分为4个档次:2017年为320/240/180/120;2018年为350/280/220/160)。


  (三)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申明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不少于2人的工作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入户调查认定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认可;入户调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入户调查人员填写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形成详细的评议记录。


  4.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复查复核的情况,对是否将申请对象纳入低保、月救助额度多少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低保申请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及公开公示等材料,一并报送县市民政局。


  5.审批公告。县市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全面审查。批准纳入的,填发《社会救助证(我县通过直接在“湖北省救助信息系统”查询方式确定身份,各定点医院均能查询低保身份,确需确认身份的由乡镇民政办或县民政局出具低保证明)》,按程序按月发放低保救助金;对不予批准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委托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完成后,县市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低保公告栏(牌),常年公告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收入、保障人数、救助金额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发放方式。低保金由县市民政部门委托代发银行按月足额打入低保家庭“一本通”账户。


  三、政策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常见问题及界定


  (一)关于“维稳保”“群体保”等历史遗留问题


  前些年,“维稳保”“群体保”(包括参战参试有功人员、征地拆迁户、老上访户、企业改制职工、企业军转干部、公益性岗位职工、民办教师、失地农民、伤残民工、艾滋病患者、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人员、下岗职工等)虽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群众暂时性生活困难起到了阶段性作用,但是严重影响了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2015年10月30日前发生的“维稳保”“群体保”问题作整改处理,不予追究。对在2015年10月30日以后不按照规定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整体纳入保障范围,出现“维稳保”“群体保”等问题的,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按标施保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15〕60号)要求,根据“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按照本人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县市审批的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关于取消户籍类别后,城乡低保如何划分问题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凡是领取了粮食补贴或退耕还林补贴的,应视为其有承包土地,按农村低保办理。


  (三)关于如何认定独立生活的子女,独立生活的子女要不要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问题


  子女能否独立生活一般按“是否成家”来判断,如果成年子女虽未成家,但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服兵役后等在外工作或发展的,也可以认定为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成年子女未成家在外打工或做生意的,不应看作独立生活。在审核低保时,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不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但应核算其依法应予承担的赡养费。


  (四)关于儿媳妇户口未迁入,是否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问题


  儿媳妇户口虽未迁入,但属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应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五)关于外嫁的女儿户口还未迁出,算不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问题


  外嫁的女儿户籍虽在一起,但非长期共同居住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六)关于是不是所有服刑人员都不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问题


  不是。只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才可直接不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于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实际共同生活的,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七)关于低保对象死亡或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仍领取低保金问题


  此次核查发现上述问题时,应按低保动态管理要求,对该类家庭收入进行重新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保留,调整补助标准;不再符合条件的,立即作清退处理。对已发放的低保金,只要没有优亲厚友、恶意骗保的,本着有利于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的原则,不作追缴,但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关于拥有小轿车、卡车、农机设备等家庭享受低保问题


  1.对于拥有小轿车等消费性小汽车的(爱心人士捐赠过户给低保家庭作医疗代步工具的除外),通过信息比对等核查手段发现后应及时清退,追回购车后发放的低保金。


  2.用于代步的两轮车,以及用于生产必需的三轮车、小型农机具(喷雾器等),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扣除相应成本,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应保尽保。


  3.对于拥有经营性车辆、大型农机具的,按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财产状况规定进行重点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


  4.不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渐退制度取消,逾时未取消的,追缴超期领取的低保金。


  (九)关于新建、新购住房家庭享受低保问题


  非因拆迁和精准扶贫异地搬迁原因(含等值交换)、专项救助规定,近3年内有新建、新购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已保的,按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清退。已经发放的资金,只要不是对象采取欺瞒手段骗取的,可不予追缴。


  (十)关于拥有商铺、厂房、企业等家庭享受低保问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已经发放的低保金,自拥有该类资产时开始追缴。


  (十一)关于个体经济实体家庭享受低保问题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经营小卖部或作小生意、摆摊修理等,有个体经营收入的,据实计算经营净收入。无法准确核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可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对经营收入明显偏低的个体经营经济实体,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酌情计算。


  2.计入经营净收入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政策的,按法定程序享受低保合规。


  3.计入经营净收入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低保标准,不能享受低保。已享受的,应按动态管理规定予以清退。已经发放的低保金,只要不是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的,可不予追缴。


  (十二)关于被赡(抚、扶)养人不与法定义务人共同生活,但享受低保问题


  1.赡(抚、扶)养费按赡(抚、扶)养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者法律文书规定以及协议或者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照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金额,计算公式为:月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8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支付水平=月支付能力÷需赡(抚、扶)养的人数。


  2.计入赡(抚、扶)养费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将该类家庭纳入低保符合政策规定。


  3.计入赡(抚、扶)养费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低保标准的,不能纳入低保。已纳入的,按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清退。已经发放的低保金,只要不是对象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的,可不予追缴。


  (十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问题


  1.《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规定: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2.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问题,截至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此次核查整改中,可参照“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专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3.对符合低保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备案登记管理的,应予保留低保待遇。


  4.对符合低保条件,但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应及时整改纠正,补办备案手续,已发放的低保金可不予追缴。


  5.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不论其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管理,都应取消其低保待遇,并追缴其所领取的低保金。


  (十四)关于重度残疾人单人享受低保问题


  1.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2.将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纳入低保,符合政策规定。


  3.靠家庭供养、难以单独立户的低收入家庭(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州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州城乡低保标准1.8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下同)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已享受单人纳入低保政策的重度残疾人,其所在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清退。


  (十五)关于非重度残疾人单人享受低保问题


  1.低保制度要求,除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纳入低保外,低保工作必须执行按户施保规定。


  2.家庭成员只有1人,不论其是否属于重度残疾人,在计入赡(抚、扶)养费等转移性收入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将其纳入低保符合政策规定。


  3.除重度残疾人单人保外,只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1人或几人纳入低保,而不是整户纳入的,都不符合低保制度规定。存在这种情况的,要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重新核查,凡符合按户施保条件的,按程序整户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按户施保条件的,按动态管理要求及时予以清退。已经发放的低保金,只要不是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的,不予追缴,但应按《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履职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6〕22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关于核查中发现低保对象“查无此人”问题


  1.查实虚报冒领的,应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


  2.对虽无户籍、无身份证,但实为当地困难群众的,只要其符合低保条件,应保留低保待遇,不得取消。


  3.对于低保对象死亡后身份证注销的,按动态管理要求,及时调整该家庭低保救助金。


  四、政策运用的关键点及把握方式


  (一)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1.户籍状况。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按照收入共享、支出共担的基本原则来判定。


  (三)民主评议。重点对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而不是对申请对象能否享受低保进行表决。评议时,应将填写完成的入户调查表以及个人申报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评议代表审查。


  (四)有关人员备案登记。各级从事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近亲属纳入低保的家庭,都应纳入备案登记管理。


  五、国家、省、州政策不一致处及相关说明


  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低保政策没有与国家、省不一致的地方。


  政策咨询:李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座机:6898793,手机:17683960396,QQ:296757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