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8-11-28 11:11:55

  一、政策依据(2017年)


  国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省:


  1.《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3号);


  2.《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


  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5号)


  二、政策享受对象范围、标准、申请流程及资金发放方式


  (一)对象范围:具有本州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供养标准


  1.2017年,全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6300元/人·年;分散供养5700元/人·年。


  2.2018年,全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为7200元/人˙年。


  (三)申请流程。与城乡低保的申请流程基本相同,分为提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乡镇审核、县市审批6个程序。


  (四)资金发放方式。农村五保供养金由县市民政部门委托代发银行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直接打入供养对象“一本通”账户。


  三、政策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常见问题及界定


  (一)关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问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无生活来源的认定问题


  收入总和低于全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省人民政府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关于赡(抚、扶)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问题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省人民政府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省人民政府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政策运用的关键点及把握方式


  (一)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农村五保对象的3个基本要件。


  1.持有农业户口;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医疗保障


  1.资助参保。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门诊救助。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农村五保对象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象的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的直达个人或受委托照料人账户。


  3.住院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之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予以全额保障。


  (三)丧葬费管理。农村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五保对象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五、国家、省、州政策不一致处及相关说明


  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农村五保政策没有与中央、省不一致的地方。


  政策咨询:


  李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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