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8-11-28 11:11:55

  一、政策依据(2017年)


  国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省:


  1.《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15号)。


  州: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4号)。


  县:


  《咸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咸政规〔2018〕1号)。


  二、政策享受对象范围、标准、申请流程及资金发放方式


  (一)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类救助对象:除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一类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予以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有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门诊重症疾病患者,经城乡居民医疗补偿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城市低保标准4倍的部分,一二类救助对象按50%给予门诊救助,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1万元。


  2.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对患者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或补偿后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采取分段按比例方式予以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基本医疗救助。一类救助对象按100%比例予以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按70%予以救助。


  (2)重特大疾病救助。一类救助对象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资金不封顶;二类救助对象5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按70%、5万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四类救助对象起付线2万元,5万元以下的按3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


  (3)救助流程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先行医疗机构减免,再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及其他补助,最后实施医疗救助。


  3.医中救助程序:


  (1)由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登录《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用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确认患者身份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收集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进行网上申报。县民政局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并将信息反馈到定点医疗机构。


  (2)患者治疗终结,定点医疗机构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救助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填入《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即时结算平台自动计算出救助金额和患者自费金额,医疗机构审核无误后,打印《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患者在表上签字备案,患者只支付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


  (3)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凭患者签字的《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医疗费收据复印件、诊断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县民政局对账,确认救助金额,县民政局于当月25日前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


  医后救助由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收集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大病保险报销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一本通复印件等资料,在医疗终结后90日内,向县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将在30日内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三、政策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常见问题及界定


  1.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医疗救助问题。截至目前,国家、省、州出台的法规政策文件中,尚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能否享受医疗救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近亲属能否享受医疗救助,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对待。


  2.关于病人自行购买商业保险赔付问题。为病人办理医疗救助时,工作人员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获知病人是否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并获得保险赔偿,因此,无法准确的扣减该部分费用,目前全州面临同样的问题困扰。


  3.病人医后救助申请时限问题。病人出院后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结算时间延迟及特殊个人原因,不能在三个月时限内申请报销,考虑病人实际困难,本着为民解困原则,区别对待,予以救助。


  四、政策运用关键点及把握方式


  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是在本州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政策咨询:田玮,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座机:683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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