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8-11-28 11:11:56

  一、政策依据(2017年)


  国家:


  1.《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2.《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省:


  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政扶发〔2017〕19号);


  4.《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武银〔2016〕84号)。


  州:


  1.《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州政扶组办发〔2017〕26号);


  2.《关于推进恩施州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恩施州扶办发〔2017〕32号);


  3.《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恩银〔2017〕43号)。


  县:


  1.关于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产业扶贫具体措施的会议纪要(〔2017〕1号);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30号);


  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76号)。


  二、政策享受对象范围、标准、申请流程及资金发放方式


  (一)对象范围


  一是贫困户。有贷款意愿,有创业就业潜质、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信用良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二是市场主体。带动5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能人大户、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带动2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4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标准


  国家标准“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湖北省将贷款额度调整为10万元。


  (三)申请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贫困户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承贷银行调查(评级授信)→乡镇扶贫办审核和银行审批→签订借贷合同→发放贷款。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动脱贫协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乡镇扶贫办审核→所在地行业部门审核→承贷银行调查(评级授信)→签订借贷合同→发放贷款。


  (四)贴息方式


  遵循“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时还本付息后,财政、扶贫部门按《咸丰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贴息流程给予贴息。对未按期还款付息及履带动脱贫协议的不予贴息。


  三、政策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常见问题及界定


  (一)贷款偿还可根据实际适当宽限时间。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确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偿还时,要提前书面申请延期,经村级组织核实后报贷款银行审定,原则上可以给贫困户适当宽限期。


  (二)核查重点:一是核查身份。如果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查其身份是否真实,贷款是否用于发展生产。二是核查用途。对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核查其身份信息基础上,重点核查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生产,是否按照要求带动5-40户以上贫困户增收,询问带动的贫困户,是否从中获得利益。


  (三)因建档立卡识别不精准导致享受扶贫小额信贷的不予追究扶贫小额信贷审核人责任。如:审核时申请人在建档立卡系统中,审核符合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条件,但在发放贷款或贴息后被认定为“硬伤户”被剔除建档立卡系统。


  四、政策运用关键点及把握方式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策要点是“10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五、国家、省、州政策不一致处及相关说明


  一是关于执行基准利率。2017年以前国家、省、州文件要求各地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具体由各县市自主确定。2017年7月25日《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文件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基准利率放贷,我县从2017年8月1日起全部实行基准利率。


  二是贷款额度不一致。国家规定是5万元以下,省级规定为10万元以下;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上,省级规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州级规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政策咨询:


  县扶贫办:胡超


  联系电话:6668010